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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规划

国家储备林建设内容

  • 作者:国家林业局
  • 发布时间:2018-04-02 09:22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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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(2018-2035 年)》林规发〔2018〕33 号

按照生产能力高效、经营规模适度、储备调节有序、生态环境良好的要求,结合各地自然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,开展国家储备林营造林活动,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、现有林改培和中幼林抚育,适时划定国家储备林。

一、集约人工林栽培

1. 林地选择

对水热立地条件好的荒山荒地、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等宜林地,采用优良种源、无性系培育的壮苗,采取最新林业科技成果组装配套的集约经营措施,定向培育工业原料林、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。

2. 区域和规模

重点选择京津冀地区天津、河北,东北地区及森工(林业)集团,西北地区山西,长江中下游地区湖南、江西,西南地区云南、贵州,东南沿海地区广西、广东等省区,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。按照适地适树原则,合理配置树种结构,营造混交林。集约人工林栽培面积 667.47 万公顷。其中,按培育周期分,10 年以下工业原料林 233.31 万公顷,11-30 年中周期用材林 281.66 万公顷,30 年以上长周期珍稀树大径级用材林 152.50 万公顷。

3. 造林模式

根据树种特性、造林地立地条件、培育目标、轮伐周期及密度试验成果,确定最佳初植密度和混交比例。提倡针阔混交、阔阔混交模型,实行带状或块状混交;混交比例为主栽树种不超过 70%;单一树种的连片面积不超过 2 公顷。小班面积超过 15 公顷的,混交树种不少于 3 个树种。造林后连续抚育 4 年共 7 次,其中,前 3 年每年 2 次,第 4 年 1 次,以全面铲抚和松土为主。

4. 技术措施

实行种苗“两证”制度和“三定”办法。按照《育苗技术规程》(GB/T 6001)培育壮苗,选用《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》(GB/T 6000)规定的Ⅰ级苗造林。根据树种或品种特性及地方栽培标准选择苗木,采用优良无性系苗或优良种源苗,对于裸根苗造林成活率低的树种,项目区要采用容器苗造林等措施。

科学施肥维护地力。根据造林地或林分土壤肥力状况、林龄、测土配方、营养诊断以及已有的施肥试验结果等,制定施肥方案,确定肥料配方、施肥年龄、施肥时间与单位面积施肥量,达到维护林地长久生产力的目的。

合理采取灌溉措施。根据树种特性、气候状况和土壤湿度,确定灌溉时间和灌溉量。造林后要及时浇足、浇透定根水。在干旱、半干旱地区要开展地膜覆盖保墒、节水灌溉、施用保水剂等措施,提高造林成活率。在干旱季节,要组织人力和机械,开展造林地的灌溉、抗旱保苗工作。

二、现有林改培

1. 林分选择

对现有林中立地条件好、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林分,结构简单且生长已呈现下降的林分,目的树种不明确、林分结构简单、错过抚育经营时机的人工林或利用价值较高的林分,通过林冠下造林、补植补造等经营措施,适当将纯林逐步调整为复层异龄混交林。

2. 区域和规模

重点选择东南沿海地区广西、福建,长江中下游地区江西、安徽,西南地区四川、云南,京津冀地区天津、河北,东北地区及森工(林业)集团,西北地区山西等省区。根据适地适树原则和树种生物特性,补植乡土树种、珍稀树种,改造培育目标树种混交林。实施现有林改培面积 641.00 万公顷。其中,按培育周期分,10 年以下工业原料林 143.72 万公顷,11-30 年中周期用材林 294.16 万公顷,30 年以上长周期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 203.12 万公顷。

3. 技术模式

按照《国家储备林改培技术规程》(LY/T 2787)规定执行。根据目的树种林木分布现状,保留目标树,伐除干扰树,确定补植树种,营造目的树种为主体的林分或混交林。补植要点可采取抽针补阔、间针育阔、栽针保阔等方法。选择幼龄期耐庇荫的乡土阔叶树种或珍稀树种,能够在林冠下正常生长发育,以利于树种结构优化,重点培育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。现有林改培选用 2 年生以上优质壮苗为主。

三、中幼林抚育

1. 林分选择

对现有林中有培育前途的增产潜力较大的中、幼龄林,采取间伐、修枝、除草割灌、施肥等抚育活动,砍劣留优,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密度,平衡土壤养分与水分循环,改善林木生长发育的生态条件,提高木材蓄积量,加快林木生长速度,缩短森林培育周期,提高林分质量,培育目标树种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。

2. 区域和规模

重点选择东北地区龙江森工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,东南沿海地区广西、广东,长江中下游地区湖南、浙江等省区。实施中幼林抚育面积 691.53 万公顷。其中,按培育周期分,10 年以下工业原料林 113.64 万公顷,11-30 年中周期用材林 309.50 万公顷,30 年以上长周期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 268.39 万公顷。

3. 技术模式

根据立地条件、培育目标和整地方式采用相应的抚育方法,并参照《森林抚育规程》(GB/T 15781)的有关规定执行。主要措施包括除草割灌、修枝、间伐等。

培育模式及培育周期汇总表

image.png四、国家储备林划定

1. 划定范围

国家储备林应在自然条件优越、交通便利、现有林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定。国家储备林的划定以技术力量雄厚、具有乡土树种、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经验的国有林场为主,承担国家储备林项目、国际贷款项目的国有林场优先。符合承储主体条件的集体林场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可以申请划定国家储备林。

2. 划定条件和标准

科学划定国家储备林,划定资源数据以最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,确定承储主体森林资源状况。划定树种选择纳入《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》的乡土树种、珍稀树种或具有培育大径级材潜力的树种。

国家储备林划定林分以人工林为主,林分结构稳定、郁闭度≥0.6。优先划定混交林,其中目的树种(组)比例不低于 60%。选择立地指数≥14 或地位级中等以上,坡度 35 度以下,立地条件优良的林地。林龄选择中龄林、近熟林及成熟林。单个承储主体划定国家储备林总面积不低于 200 公顷。以小班为基础,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 33.3 公顷。划定的国家储备林,通过实施经营措施,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。

3. 划定职责

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,下达划定任务,指导省级划定方案编制,制定技术要求,组织技术培训,审定划定成果。

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,制定划定实施细则和储备方案,开展技术培训,指导市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划定工作,审查汇总划定成果。

市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储备方案,组织具有丙级以上(含丙级)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划定,并上报划定成果。

承储主体配合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,提供相关资料,参与制定调查方案。

五、建设进度安排

考虑到造林栽植后 3-4 年(含造林当年)未成林的抚育要求,即第一年造林或改培,造林当年及造林后 2-3 年为未成林抚育期;中幼林抚育一年完成。短周期部分从第 7 或 10 年进入采伐,中长周期部分从第 10 年进入经营采伐阶段。故建设期按 6 年安排,第 7 年(2024 年)开始采伐后为建设经营期。建设进度安排见表 5-2。

建设进度安排见image.png